【关税征管】了解租赁进口货物征管要点
点击:758    发布单位:泓邑进口物流供应链    发布时间: 2024-05-20

今天,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租赁进口货物的征管要点。

Part 1 什么是租赁进口货物?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经济行为。租赁进口货物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的货物。根据货物所有权归属可以将租赁贸易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货物在租赁期满后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取得租赁货物所有权。

Part 2 向海关申报时需要提供什么?

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即包括了租赁进口货物在初次进口时凭保申报进口手续。其中,租赁期在1年及以上的进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租赁期不满1年的进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1年”;租赁期在1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申报时除应当按照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特别要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与租赁直接有关的文件,应包括租赁货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届满租赁货物的归属等情况,从而依法征税。

Part 3 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与租赁相关的运费、保费和杂费视做间接支付的租金,也计入租金完税价格。根据租金支付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以下两类:

(1)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

(2)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应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应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申报办理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且自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提醒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