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海关监管业务指南
点击:192    发布单位:泓邑进口物流供应链    发布时间: 2023-12-04


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在各个行业被广泛应用,但由于其固有的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如管理或使用不当会对人民财产、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一、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概念

1 什么是危险货物?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的阐述,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9大类危害《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3523个条目。

2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通俗来说,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就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共有2828个条目。

3 什么是危险货物包装?

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升、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注意: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概念不一样,危险货物不一定是危险化学品,比如汽车安全气囊,锂电池等。

二、涉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海关业务的常见问题

海关在日常审单、查验工作中发现,尽管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但仍有部分企业存在申报信息项之间不匹配、申报信息与随附材料之间不匹配、申报信息与实货之间不匹配的错误。

申报环节常见问题

01 企业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未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或“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

海关提示

“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应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名称。

02 企业申报的“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包装UN标记”未填写。

海关提示

“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非危险货物”选择为“否”的,“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或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和“包装UN标记”(散装或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等信息栏需如实填写;展示栏“非危险货物”选择“是”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

03 企业申报“危险类别”为“3”,但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为气体,对应的危险类别为第2类。

海关提示

“检验检疫名称”显示的危险类别与“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危险类别”栏的主危险类别应一致。

04 企业申报的“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Z”低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2”。

海关提示

 “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一般应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

05 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交的《安全数据单》第二部分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1.75有缺失,与该货物对应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类别不一致。

海关提示

《安全数据单》危险种类应完整反映申报出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危险类别应与货物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确定的危险类别一致。

海关提醒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申报;对照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包装标识标记、封口不牢等问题,建议企业提前准备资料并及时整改,提高通关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