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艺术展览品进出境报关、延期的相关流程
点击:952    发布单位:泓邑国际货运代理    发布时间: 2019-04-02


    一、进境展览品报关凭证的审核:展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将进境参展的展览品按海关要求进行归类汇总,并准备齐全产品说明书,于办理展会报备之前5个工作日向现场业务处征税统计科提交报关凭证预录入清单及相关资料。经征税统计科审核通过后,打印报关凭证交回征税统计科签章确认。


    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办展人、参展人备齐下列单证后,到展览品科办理备案手续:

    1、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涉及台商参展的需提供《台商到大陆参展备案表》;
    2、进境展览品清单(包含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数量、单位、重量、价格、原产国、监管条件等)一式三份及国外参展商名单一份;
    3、展览会主办人按海关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举办国际展会主办单位备案申请表》;
    4、办展人出具的《保证函》一式二份或银行出具的《关税保付保函》;
    5、办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6、进境展览品报关凭证正本及复印件;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进境展览品报关程序:

    (一)、办展人、参展人凭经海关审核的《保证函》或《关税保付保函》、展品清单及报关资料到已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公司录入、发送电子报关数据至深圳海关审单处。

    (二)、报关公司持经审单处审核的报关单进行报关数据与载货清单捆绑操作、打印。办展人、参展人持上述资料到入境口岸办理转关手续。
    (三)、车辆到达展馆或海关指定地点后,办展人、参展人持进口报关单、《保证函》或《关税保付保函》、展品清单、司机登记簿、入境汽车载货清单及入境通关单等资料到展览品科办理报关资料审核。
    (四)、展览品科派员到展馆或指定地点进行查验。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必须在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并填写相关单证。


    三、展览品复出境程序

    (一)、办展人、参展人提供符合转关运输条件车辆的司机登记簿,并持原进口报关单及复出口展览品清单到已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公司录入、发送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备注栏内须打印原进口报关单号码),经审单处审核后,打印出口报关单及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二)、办展人、参展人持《保证函》或《关税保付保函》、司机登记簿、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出口报关单等资料,到展览品科办理纸质报关文件审核手续,购买关锁,缴纳区域外监管手续费。
    (三)、展览品科派员到展馆或指定地点进行查验。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必须在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并填写相关单证。
    (四)、展览品科进行转关操作后,办展人、参展人持现场业务处关封到出境地口岸办理出境手续。
    (五)、办展人、参展人应当于进境展览品办结海关手续后30日内向展览品科申请展览会结案。


    四、展会、进境展览品延期程序:

    进境展览品应当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届满前向展览品科提出延期申请,经深圳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或者办理进口手续。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深圳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展览会需要延期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向展览品科办理有关手续。
    (二)、进境展览品申请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展览品科提出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