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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进行严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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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关检一体化后,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不松懈,可以说是更加严格。其中,有两项错误将进行严厉地处理:商品编码的错误和数量的错误。据悉,这段时间上海和广州海关的多个行政处罚透露出强烈的严打的信号,个别处罚甚至让外贸出口业体会到海关对于错报行为的零容忍。有两个例子:
这票发生在广州的海关处罚通知,让外贸货代和报关圈惊掉下巴,这家出口企业在一票申报数量为970个,金额为1455美金的货物申报中,仅仅因为申报时数量漏报了一个,金额漏报了1.5美金,不少外贸货代企业可能认为都不是个事的“小错误”, 海关照罚不误!
根据这份处罚书显示: 2018年12月21日,当事人委托广东某物流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广州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货物项申报为:塑料玩偶 申报数量为:970个,申报价格为1455美金 海关查验实际数量为:971个,实际价格为:1456.5美元,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原来无锡劲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委托了无锡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收发货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 其中第二项货物为冷轧不锈钢板304,数量14287.12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2193390,对应出口退税率13%,价值C&F36432.16美元,计人民币232236.8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80002377543。
但经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金属支撑固定件,应归入商品编号730890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9%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对无锡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700元; 对无锡劲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700元。 |